(2017)津0116民初81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神州优车(天津)有限公司与新疆红湖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神州优车(天津)有限公司,新疆红湖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大学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81965号原告:神州优车(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自贸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东区10-1,2-202。法定代表人:仇风春,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鹏,该公司职员。被告:新疆红湖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天山区胜利路14号。第三人:新疆大学。本院在审理原告神州优车(天津)有限公司诉被告新疆红湖后勤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新疆大学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神州优车(天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6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裴玉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