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民初228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刘某与邓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邓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8民初2285号原告刘某,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邓某,男,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邓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上官丽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于 鑫 鑫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