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刑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马新生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新生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104刑初282号公诉机关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马新生,男,196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黑龙江省伊春市人,个体职业者,户籍地及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取保候审。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以石西检公刑诉(2017)2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新生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凯、牛晓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新生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马新生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石中路路口时被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新生的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34.63mg/100ml。公诉机关出示了被告人马新生的供述,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据此,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马新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马新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对公诉机关指控危险驾驶罪的罪名予以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26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马新生酒后驾驶冀A×××××号小型汽车,沿石家庄市桥西区维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至新石中路路口时被石家庄市交通管理局桥西交警大队民警当场查获。后经河北医科大学法医鉴定中心鉴定,送检的马新生的静脉血酒精含量为234.63mg/100ml。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新生当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新生供述,法医毒物检验报告书,现场笔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驾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新生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马新生当庭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为维护交通管理制度,打击刑事犯罪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二条、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马新生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郑丽君人民陪审员 胡志华人民陪审员 李艳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王颂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