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2072民初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陈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陈淑贤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402号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丁惠敏,总经理。被告:陈淑贤,女,1979年8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与被告陈淑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受理。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提供被告陈淑贤临时身份证证明被告陈淑贤的身份信息,但该临时身份证有效期限已过。本院通知其予以补正,其逾期未予补正。本院认为,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不能提供陈淑贤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不足以使陈淑贤与他人相区别,不能认定为有明确的被告。本院通知其补正但其未补正,故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起诉条件,应驳回其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珠海中珠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中山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谭震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蔡壹樑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