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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180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宁国市哈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巧玉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国市哈哈商贸有限公司,沈巧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1805号之三原告:宁国市哈哈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宁国市。法定代表人:丁永明,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邱小潮,宁国市中溪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沈巧玉,女,现住安徽省广德县。原告宁国市哈哈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巧玉买卖合同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受理,2017年7月27日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宁国市哈哈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保全费520元,合计1030元,由原告宁国市哈哈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庆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万钱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