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8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闫锡全与逯燕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锡全,逯燕
案由
名誉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1民初8213号原告:闫锡全,男,1973年10月28日出生,空军北京东交民巷干休所退休职员,住北京市东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蓉,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方舟,北京市华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逯燕,女,1980年5月3日出生,自由职业者,住北京市丰台区。原告闫锡全与被告逯燕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闫锡全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蓉、李方舟与被告逯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闫锡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的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行为,立即删除被告所发的帖子;判令被告在报纸、贴吧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被告给原告写道歉信,并在百度贴吧中的张家口吧、旧堡吧、崇礼吧、宣化吧、下花园吧、庆云吧等首页以及相应版面连续30天刊登不少于2000字的道歉声明以消除影响、恢复名誉;3、为制止被告侵权行为产生的公证费6060元、律师费12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交通费100元,合计68160元;4、判令被告销毁与原告有关的所有图片、照片及视频资料;5、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6日至今网名为“十月_皇白星”的人在百度贴吧(张家口吧、张家口桥东区吧、张家口市桥西区吧、旧堡吧、孔家庄吧)发布我与逯燕的照片、证件照以及法院裁定书等较多资料。此照片资料只有逯燕一人有,发帖时对原告进行了言语攻击、侮辱等,造成了严重影响。所发相关照片资料未经原告允许、且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发,给原告的生活、名誉、人格尊严带来了严重的负面影响,使原告的精神上受到了极大的打击,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保护。被告逯燕辩称:认可网名“十月_皇白星”是我本人的网名,原告所述的贴吧内容是我所发,但我已在5月13日之前删除了原告所述的全部帖子。我不同意赔礼道歉,因为原告存在过错在先,帖子中的内容都是事实。不同意赔偿原告产生的公证费、律师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因另案还需要用原告所述要求销毁的材料,故不同意删除。诉讼费不同意承担。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百度贴吧中网名为“十月_皇白星”的真实身份为被告逯燕。原告闫锡全,空军北京东交民巷干休所主治医师,籍贯为张家口万全。原告为保全证据,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进行公证,该公证处于2017年4月25日出具(2017)京方正内民证字第56634号公证书。同时原告提交百度贴吧中的截图及录音等证据。关于侵害肖像权,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公证书第57-58页(万全吧)、第61、63页(万全吧)、第94页(旧堡吧)、第99-100页(旧堡吧)以及下花园吧、万全吧、旧堡吧的网页截图,上述证据显示被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可,但主张上述照片系原告自己拍摄并发于QQ空间中,被告只是转载,不构成侵权。关于侵害名誉权,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构成诽谤和侮辱,其中就诽谤的主张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公证书第77页张家口桥东区吧以及网页截图张家口吧、孔家庄吧中记载如下内容:“事情发生在2012年10月,逯某与闫某全相识,闫某全系北京空军东交民巷干休所卫生所主治医师。闫某全称自己已经离婚现在是单身一个人,没有小孩。闫某全主动提出与逯某交往,后闫某全几乎每天晚上都给逯某打电话。渐渐的逯某对闫某全有了好感。……并同居。2012年腊月初八闫某全以对象身份回逯某的老家拜见了父母,后闫某全对外一直称逯某老婆。……2016年5月12日闫某全陪逯某在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生殖中心建档治疗……”。原告认为其中“离婚现在单身一人”、“主动提出交往”、“几乎每天晚上给逯某打电话”、“确定恋爱关系并同居”、“以对象身份回逯某的老家拜见父母”、“对外一直称逯某为老婆”、“举办结婚酒席”、“闫某全陪逯燕在北医三院生殖中心建档治疗”等内容与事实不符,属于被告捏造的事实。2、网页截图(下花园吧)中被告发表贴吧内容“拿着离婚骗财骗色的有妇之夫”与事实不符。被告为证明上述内容为真实并非捏造,提交如下证据或作出解释:与闫锡全认识当时没有问他是否已婚,2012年11月份闫锡全告知她是未婚状态,但未提交相关证据证明上述事实;被告提交证人孟某等人的证人证言证明闫锡全与其在蒲安里小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事实,经释明被告表示上述证人均不能出庭作证,原告对上述证人证言均不予认可;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原告以对象身份回老家拜见老人的证据;被告提交鸿源天湘食乐园出具的证明以及礼金单复印件用以证明举办结婚酒席的事实,当时原告并未参加该结婚酒席;被告提交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天坛医院的计划生育入院记录、住院患者医疗活动授权委托签字单、药物流产知情同意书、北京协和医院的人工流产手术知情同意书、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生殖中心的病历等材料用以证明双方以夫妻名义相称的事实,其中授权委托签字单上显示代理人闫锡全与逯燕的关系是“亲属夫妻关系”,知情同意书上显示“家属闫锡全(爱人)”,原告对上述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认可被告怀孕的事实,主张本不想以亲属名义签字,但是医院要求必须以亲属名义签字原告才签的字。北京大学第三医院生殖中心初诊病历等病历材料,该病历显示患者姓名为逯燕,配偶姓名为闫锡全,该名字为打印非手写,原告认可该证据,但主张系被告未经原告同意自行填写的原告姓名,不认可被告的证明目的;被告提交其与原告同事谷干事的通话录音用以证明原告向被告要钱的事实,原告不认可其关联性,被告未提交其他证据予以证明。被告提交与原告的通话录音,原告闫锡全对上述录音证据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因时间较长记不清是在何时、何地以及何情况下说的,也可能存在节选和拼接的情况,原告未就该录音证据存在节选和拼接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就被告行为构成侮辱,原告提交如下证据:公证书以及网页截图中记载如下内容:“知道自己结婚了还和照片里的女人在一起充当老公,可耻”(公证书第一册第20页至34页万全吧,同时附原告的照片);“拿着离婚证和照片里的女人同居期间和前妻复婚隐瞒真相,我被你们万全柳沟穿军装的二逼骗了,我让大家认清他的真面目!!”(公证书第一册第36页万全吧);“我养着你,管你吃,喝,花还背叛我,玩阴的!认识一下这个渣!不以为耻,反以为荣。给部队抹黑,给党蒙羞!知道自己结婚了还和照片里的女人在一起充当老公,可耻!”(公证书第一册第37页万全吧);“不能正常生育吗?还得做试管婴儿,这是要骗个孩子,丢了人,办退休正好用退休的钱做个孩子呵呵呵!”(公证书第一册第38页万全吧);“女的挺不要脸的,纵容自己的男人和其他女人睡觉。”;“拿着离婚证其实是个有妇之夫,地皮流氓,骗子!”(网页截图下花园吧);“认识照片里的人吗?隐瞒婚姻,跑到单身女人家里赖着不走,警察劝不听,还成别人破坏他的婚姻家庭,连人的道德底线都没了!!!(网页截图,同时附逯燕与闫锡全照片)”。关于侵害隐私权,原告提交如下证据:1、公证书第63页,万全吧中被告将原告的军官证照片粘贴在贴吧中;2、网页截图的万全吧中“船长,那个男的老家是柳沟村,他的老婆在万全县法院审判管理办公室书记员”。就上述贴吧内容贴吧网友有如下回复:“此男人,人渣”、“什么情况,是这照片男人养的女人和别人好了?”、“低素质人干的事,让你长点见识!!”、“估计都是万全人,不然没用”等内容。百度贴吧中张家口吧关注度超过478659,万全吧关注度超过5万,张家口市桥西区吧关注度为118,孔家庄吧关注度为474,旧堡吧关注度为121,下花园吧关注度超过4万。原告为本案固定证据支付公证费6060元。原告为本案诉讼委托律师支付律师费12000元。原告提交公交一卡通充值发票用以证明交通费的支出情况,发票金额显示为80元。被告对上述事实认可,但不同意进行赔偿。被告提交询问笔录照片复印件、举报信打印件、蒲黄榆派出所询问笔录复印件等证据用以证明所述事实系真实的,其中派出所询问笔录中并无询问人签字,举报信系被告自行打印,原告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均不予认可。另查,原告闫锡全陈述其于2014年1月29日与妻子离婚,2015年6月15日又与前妻复婚。本院认为: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公民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公民享有隐私权,未经他人同意,擅自公布他人的隐私材料或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隐私,致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他人名誉权处理。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其肖像权。根据查明的事实,虽然被告在网上使用了原告的照片,但其主观目的以及客观情况均不是出于营利的目的,故对原告的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原告主张被告的行为侵害其名誉权。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逯燕在百度贴吧中使用“人渣”、“可耻”、“二逼”、“地皮流氓”等明显带有侮辱性的言语对原告进行人身攻击,虽然被告曾在贴吧中对原告的姓名进行模糊处理(闫某全),但根据被告同时粘贴在网上的原告照片以及原告的证件,已使关注该贴吧内容的网友足以将“闫某全”指向原告本人。另外被告通过在百度贴吧中将原、被告双方感情经历等内容公布于网上,其中部分内容(例如:离婚单身一人与其交往、以对象身份回老家拜见父母、对外以夫妻名义相称、骗财等)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确属事实,上述内容足以引起原告家乡所在地的亲属、熟人以及等众多网友的注意,根据贴吧网友的回复内容也可以推断该部分内容已造成原告社会评价的降低及人格的贬损,且被告具有追求降低原告人品、声望等社会评价的主观意愿,被告虽以原告存在过错在先为由进行抗辩,但即使原告存在过错也不是被告通过上述方式侵害原告合法权益的理由。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隐私权,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将原告本人的军官证、原告妻子所在单位的信息以及生活作风等属于原告个人隐私且不愿对外公布的内容发布于网络进而使原告的名誉受到损害,侵害了原告的隐私权,按照法律规定,按照侵害名誉权处理。故本院认定被告逯燕的行为侵害了原告闫锡全的名誉权,被告应当立即停止侵害,虽然被告庭审中表示已经全部删除相关内容,但根据原告提交的网页截图被告截止庭审结束仍有部分侵权的贴吧内容未予删除,故被告应当删除上述本案所涉及的网页内容。另,本院将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后果及影响酌情确定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形式。同时,考虑到被告上述侵害名誉权的行为对原告造成一定范围内的负面影响,本院对原告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具体数额酌情确定为5000元。原告为维权进行保全证据而支出的公证费系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利而发生的合理开支,故本院根据侵权的情节酌情支持部分公证费的诉讼请求,具体数额为3000元。关于原告的律师费、交通费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原告请求被告销毁与原告有关的所有图片、照片以及视频资料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同时本院保护原、被告双方合法的、有限度的言论自由。纵观本案,涉及内容多系原、被告之间的感情纠葛,若被告认为原告的行为侵害其合法的权益,可以通过举报、诉讼等方式维权及解决纠纷,而不是采取网络发帖这种较为极端的方式予以解决,不仅不益于纠纷的化解,还会激化双方的矛盾,互相伤害,最终的受害者还是原、被告双方及其家庭,故本院希望原、被告能够通过合法的方式解决纠纷,营造一个良好的网络环境。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逯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删除百度贴吧(万全吧、旧堡吧、下花园吧、张家口桥东吧、张家口吧、孔家庄吧)中涉及侵害原告闫锡全的全部内容;二、被告逯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在百度贴吧中的万全吧、旧堡吧、下花园吧、张家口桥东吧、张家口吧、孔家庄吧的首页位置刊登致歉声明,致歉声明刊登时间不得少于十日,具体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如被告逯燕未按前述判决内容履行,法院将在全国发行的报纸上刊登判决主要内容,费用由被告逯燕承担;三、被告逯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闫锡全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四、被告逯燕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闫锡全公证费3000元;五、驳回原告闫锡全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2元,由原告闫锡全负担132元(已交纳),被告逯燕负担2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志刚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乔 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