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执45之十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万凤花与马旗、谭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豫1002执45之十号成交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凤花,马旗,谭建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002执45之十号申请执行人:万凤花,女,汉族,1963年10月17日生,住许昌市建设路。被执行人:马旗,男,汉族,1960年5月4日生,住许昌市前进路。被执行人:谭建宏,男,汉族,1962年8月1日生,住许昌市东城区青芳街。本院在执行万凤花与马旗、谭建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23日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谭建宏持有的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5407股。2017年7月5日,买受人万某某以4114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许昌魏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15407股所有权归买受人万某某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书送达买受人万某某时起转移。二、买受人万某某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新民执行员 周晓军执行员 李亚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 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