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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广执字第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罗志远、杨三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远,杨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志远,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杨三贵,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2014)广执字第4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三贵名下的座落于广丰区××瀛××大道××号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三贵名下的座落于广丰区洋口镇瀛洲大道227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   红   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