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广执字第47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罗志远、杨三贵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志远,杨三贵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广执字第47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罗志远,男,1966年1月11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职工,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杨三贵,男,1969年3月25日出生,汉族,江西省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于2014年8月31日作出(2014)广执字第477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杨三贵名下的座落于广丰区××瀛××大道××号房屋。现因双方当事人已自行和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杨三贵名下的座落于广丰区洋口镇瀛洲大道227号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毛 红 斌审判员 夏秀中审判员周献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