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沪0118刑初7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9-21

案件名称

汪某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汪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沪0118刑初747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汪某某。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诉刑诉[2017]7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刑事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陆敏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汪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分别至上海市嘉定区外冈镇、青浦区徐泾镇等地,采用砸车窗、拉车门等方式,多次窃得被害人所停放车辆内的现金、香烟、身份证件等财物。具体分述如下:一、2016年7月5日晚,被告人汪某某至嘉定区外冈镇周泾村,分别窃得被害人李某某停放于该村181号附近牌号为苏BR29**雪佛兰轿车内银行卡5张、身份证、现金人民币100余元等财物;窃得被害人丁某某停放于该村205号附近牌号为沪C3YR**荣威轿车内身份证等财物。期间,被告人汪某某对被害人郑某停放于该村188号附近牌号为浙BCOU**本田轿车实施盗窃时未窃得财物。上述被窃证件及银行卡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各自被害人。二、2016年7月8日晚,被告人汪某某至嘉定区外冈镇仙桥路231号外冈镇敬老院附近,窃得被害人蒋某某停放在该处牌号为沪CRX1**荣威轿车内香烟等财物。三、2016年10月某日晚,被告人汪某某至嘉定区外冈镇望新村561号附近,窃得被害人徐某某停放于该处牌号为皖B7C9**金杯面包车内身份证、从业资格证等财物。上述证件被公安机关扣押后已发还被害人。四、2017年2月22日晚,被告人汪某某至青浦区徐泾镇二联村村委会附近,分别窃得被害人吴某某停放在该处对面牌号为皖KQ35**朗逸轿车内的手电筒等财物,窃得被害人董军停放在该处北侧269号旁牌号为皖KL76**五菱面包车内的快递等财物,窃得被害人李学运停放在该处北侧266号旁牌号为KP5763东风商务车内的银行卡、身份证等财物。五、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汪某某至青浦区徐泾镇徐灵路徐泾东菜场对面停车场,窃得被害人包某某停放在该处牌号为苏F895**大众途观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0余元等财物。六、2017年3月2日晚,被告人汪某某至青浦区徐泾镇二联村村委会附近,窃得被害人夏侯某某停放在该处牌号为赣D178**五菱面包车内的香烟等财���。另查明,2017年3月20日被告人汪某某因重大作案嫌疑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第一、二、三节盗窃事实。被告人于201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汪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其供述及辨认笔录,被害人李某某、丁某某、郑某、蒋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董某、李某某、包某某、夏侯某某的陈述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及清单、照片,发还清单,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常住人口信息、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汪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汪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但其在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汪某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累犯和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汪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7日起至2017年11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二、被告人汪某某应退赔被害人李某某人民币100元、被害人包某某人民币80元以及退赔被害人蒋某某、吴某某、董军、李学运、夏侯某某的经济损失。审判员  费雄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外。……。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