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民初12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何小平与朱传灿、朱义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小平,朱传灿,朱义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24民初1210号原告:何小平,男,汉族,1962年5月2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合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阮受慧,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倩彬,福建闽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朱传灿,男,汉族,1975年6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朱义栋,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出生,住福建省闽清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住所地闽清县梅城大街7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4854788532P。主要负责人:陈萍,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键(系公司职工),男,汉族,1989年12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长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小平与被告朱传灿、朱义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何小平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何小平以以与朱传灿、朱义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闽清支公司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何小平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467元,减半收取233.5元,由何小平负担。审判员 陈 旭 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辉(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