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民抗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与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幼儿园、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教育中心校、孙秀荣民间借贷纠纷抗诉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孙秀荣,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幼儿园,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教育中心校,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民抗6号抗诉机关: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法定代表人:张先州。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军。被申诉人(原审原告):孙秀荣。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宗会。委托诉讼代理人:阚延举。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幼儿园。负责人:李贤坤。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教育中心校。负责人:王训波。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茂军。申诉人徐州市贾汪区教育局因与被申诉人孙秀荣、原审被告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阚山幼儿园、徐州市贾汪区汴塘镇教育中心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2015)贾塔民初字第00260号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检察院认为本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以徐检民(行)监[2017]32030000115号民事抗诉书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二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指令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邱德祥审判员 蔡青峰审判员 李文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姿含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