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3民初279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王美香与庄秀春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美香,庄秀春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3民初2794号原告:王美香,女,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秀琴,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林,山东德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庄秀春,女,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法定代理人:庄秀贞,女,汉族,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原告王美香与被告庄秀春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王美香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美香撤诉。案件受理费2742元,减半收取13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温洪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亚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