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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余执提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柒启旺、胡小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柒启旺,胡小妮,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礼,郭志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新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余执提字第19号申请执行人柒启旺,男。被执行人胡小妮。被执行人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郭明礼,男。被执行人郭志武,男。被执行人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于2013年5月2日立案执行柒启旺申请胡小妮、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礼、郭志武、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人民法院作出具有执行内容的民事案件生效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支付令,被执行人胡小妮、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礼、郭志武、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申请人柒启旺案款3929700.0元,承担执行费41697.0元。本院已执行元,尚有元未执行,现因被执行人胡小妮;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郭明礼;郭志武;新余市松地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暂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余执提字第1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书记员 :张昌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