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刑更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陈秀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秀生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724号罪犯陈秀生,男,1973年4月25日出生,土家族,湖北省阳新县人,初中文化,现在四川省攀西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作出(2011)攀东刑初字第19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陈秀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被告人陈秀生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8日作出(2011)攀刑终字第102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2月12日起至2020年2月1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14年3月28日对其减刑十个月;2015年10月15日对其减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7月11日止。现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提出减刑建议,于2017年7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攀西监狱认为,罪犯陈秀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陈秀生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陈秀生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陈秀生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7月至2017年3月获表扬4个。罚金未缴纳。上述事实有四川省攀西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减刑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悔改表现评定表、计分考核转换审批表、考核奖惩统计台账、计分考核日计载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陈秀生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秀生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18年1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包开秀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江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