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0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广娣、张首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广娣,张首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647号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64295-8),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号(中冀宾馆1328号)。法定代表人:王树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娜,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该公司职员。被告:姚广娣。被告:张首瑞。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广娣、张首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彦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