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0民初5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姚广娣、张首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姚广娣,张首瑞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0民初5647号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064295-8),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围堤道1号(中冀宾馆1328号)。法定代表人:王树萍,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娜娜,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洁,该公司职员。被告:姚广娣。被告:张首瑞。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广娣、张首瑞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天津市平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 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林彦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