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渝0112执384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渝北法院刑庭与刘程鹏罚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庭,刘程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2执384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庭,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空港大道418号。被执行人刘程鹏,男,汉族,1985年10月29日生,住重庆市荣昌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刑庭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渝0112刑初364号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应支付罚金2000元,并另向法院支付执行费。在执行中,法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渝0112执384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人财产,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持本裁定书恢复执行。执行长 曹 阳执行员 潘先静执行员 李长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