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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602执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杜利法公民身份号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利法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拘 留 决 定 书(2017)浙0602执1842号被拘留人:杜利法公民身份号码:×××5796本院在执行浙江绍兴恒信农村合作银行与绍兴联轩纺织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宏发利真空镀铝膜有限公司、李忠木、杜利英、杜关木、李其儿、杜利法(2017)浙0602执1842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拘留人拒不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如下:对杜利法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3日内,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