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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财保12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瑞民、唐山市芙蓉仙岛餐饮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财保123号申请人:杨瑞民,男,196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被申请人:唐山市芙蓉仙岛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凤凰世嘉E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3MA07K832XB。法定代表人:张孟珠,职务:经理。被申请人:张孟珠,男,1953年3月25日生,汉族,住唐山市路北区。。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二被申请人唐山市芙蓉仙岛餐饮有限公司、张孟珠名下11万元存款或查封等价值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丹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朱笑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