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11执49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3-07
案件名称
熊金华、徐平安、蔡六仔与仇志龙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金华,徐平安,蔡六仔,仇志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111执495号申请执行人:熊金华,男,汉族,1962年5月9日生。申请执行人:徐平安,男,汉族,1953年11月30日生。申请执行人:蔡六仔,男,汉族,1939年6月10日生。被执行人:仇志龙,男,汉族,1978年2月10日生。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仇志龙未履行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2016)赣0111民初1226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仇志龙存款及收入人民币606591元及利息、执行费8466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 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清川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