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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5执2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袁国林等其他民事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袁国林,北京安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5执2239号申请执行人:袁国林,男,汉族,1975年11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杨梅,北京杨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北京安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三条平房3号。法定代表人:安恒,总经理。袁国林申请执行北京安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5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袁国林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安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给付26009.82元、案件受理费5元。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安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安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袁国林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安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申请执行人袁国林申请执行的26009.82元、案件受理费5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清偿。经申请执行人袁国林确认,被执行人北京安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京0115民初1057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袁国林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安恒国际商贸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元凯审判员  申家杰审判员  任爱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君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