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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21民初3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5

案件名称

方威与陈德兴、易菊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威,陈德兴,易菊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1民初306号之二原告方威,男,1976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担保人方自强,男,194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县黄花镇华湘村文家冲组529号。身份证号码:43012119481126281X。被告陈德兴,男,1962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长沙市岳麓区。被告易菊希,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方威与被告陈德兴、易菊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19日作出(2017)湘0121民初30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并依法冻结被告陈德兴名下位于广厦新苑三期5栋304号房屋(权证号:20××62)的权属,以及陈德兴名下位于枫林××商业××楼、地下室及公寓楼××号房屋(权证号:71××76)的份额,以及陈德兴名下牌照号为AA9186、AB7888小型汽车的权属和易菊希名下车牌号为A7C2**小型汽车的权属。现原告方威请求解除对被告陈德兴名下牌照号为湘A×××××号小型汽车权属的冻结。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陈德兴名下牌照号为湘A×××××号小型汽车权属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李文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鲍汝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