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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2民初43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张荣刚与王绍文、丁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荣刚,王绍文,丁秀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82民初4345号原告:张荣刚,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阚乃奋,男,1965年3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如,男,195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王绍文,男,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被告:丁秀梅,女,1967年1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明光市,原告张荣刚诉被告王绍文、丁秀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张荣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荣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管 震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伟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