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982执40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段红川与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红川,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82执40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段红川,男,1971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北省汉川市。被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纱帽正街。法定代表人:袁天雷,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段红川与被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20日作出的(2016)鄂0982民初16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段红川劳务费697640元并支付从2016年10月13日起至还款之日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6月5日冻结了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2545元。之后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划拨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712545元(其中劳务费697640元、受理费5531元、执行费9374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7)鄂0982执408号申请执行人段红川与被执行人湖北金潭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咏梅审判员 宋 刚审判员 沈 彪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辜忠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