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1执保2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阚玉兰、陈清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溧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阚玉兰,陈清生,阚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81执保201号之一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和平中路413号。法定代表人:陆向阳被申请人:阚玉兰,女,汉族,1966年7月8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陈清生,男,汉族,1967年9月15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被申请人:阚福林,男,汉族,1970年1月7日生,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阚玉兰、陈清生、阚福林金融借款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阚玉兰、陈清生、阚福林所有的价值为90万的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阚玉兰、陈清生、阚福林所有的价值为90万的财产。本裁定送达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福岭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史 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