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6民终4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黄岳、孙冲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岳,孙冲锋,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民终49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岳,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冲锋,男,1975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上述两上诉人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振,安徽嘉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宜州市金宜大道88号。法定代表人:蔡立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克明,男,该公司工作人员。上诉人黄岳、孙冲锋因与被上诉人广西五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五鸿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岳、孙冲锋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玉振,被上诉人广西五鸿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韦克明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对广西五鸿公司是否已向孙冲锋支付涉案工程款28万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2016)皖0604民初1604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黄岳、孙冲锋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4986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刘 静审判员 李祥昆审判员 王冬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培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