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执恢7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高振业、杨为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振业,杨为水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2执恢732号申请执行人:高振业,男,1985年7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被执行人:杨为水,男,1966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振业与被执行人杨为水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并发放给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鲁0282民初598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瑞亮审判员 刁振华审判员 隋兆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兰恭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