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02执1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杜书兵与梁志雄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书兵,梁志雄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702执1477号申请执行人:杜书兵,男,1968年4月8日出生,汉族,河南省虞城县人,农民,住河南省虞城县。被执行人:梁志雄,男,,汉族,甘肃省肃南县人,无业,住本区西大街。申请执行人杜书兵与被执行人梁志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甘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梁志雄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3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金融、车管、工商等部门,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又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上述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已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确认。根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人名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甘民初字第915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马国成审判员 王国清审判员 尚丽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