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81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鲁某赌博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某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281刑初776号公诉机关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鲁某,住余姚市。因为他人赌博提供条件于2005年3月25日被余姚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7年4月29日被余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依法变更为取保候审。余姚市人民检察院以余检诉刑诉(2017)7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鲁某犯赌博罪,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余姚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丹萍、被告人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9月中旬至2017年4月28日期间,被告人鲁某以营利为目的,在本市阳明街道老西门路某号摆放自动麻将桌,为谢某、吕某、施某2、沈某、周某、鲁某、应某、冯某(均已被行政处罚)等人进行“冲击麻将”形式的赌博提供条件,并从中抽头获利人民币7000余元。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鲁某被本市公安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扣了作案工具自动麻将桌2张、扑克牌2副、头钿人民币42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鲁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浙江省司法执法暂扣款票据、照片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证人谢某、吕某、施某2、沈某、周某、鲁某、应某、冯某证言,检查笔录,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鲁某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并抽头获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鲁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庭审中又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鲁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宣告缓刑。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作案工具予以没收。综上,根据被告人鲁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鲁某犯赌博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六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二、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七千元,上缴国库;涉案赌资人民币四十二元、作案工具自动麻将桌二张、扑克牌二副,均予以没收(由原扣押单位余姚市公安局负责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盛 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施佳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