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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91民初71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崔聪营、杨龙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崔聪营,杨龙,刘梦龙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91民初7196号原告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中州大道北方汽车城。法定代表人聂丙松,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宇,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亚,河南扬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聪营,女,198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获嘉县。被告杨龙,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卫辉市。被告刘梦龙,男,1989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尉氏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崔聪营、杨龙、刘梦龙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61元,减半收取780.5元,由原告河南路遥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 珍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赵方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