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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103民初12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沈阳金厦房地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沈阳市绿色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阳金厦房地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沈阳市绿色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103民初1222号原告:沈阳金厦房地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187号1211B室。法定代表人:迟妍,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福平,辽宁成功金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绿色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桃仙镇宁路村。法定代表人:张延海,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馨平,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金厦房地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市绿色家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沈阳金厦房地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沈阳金厦房地产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 鹏代理审判员 张 琪人民陪审员 张玉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 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