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粤0307执6194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江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深圳市某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某,龙某某,深圳市某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194号之四申请执行人江某某,男,汉族,1966年1月12日出生,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被执行人龙某某,女,汉族,1982年10月4日出生,户籍地址:湖北省南漳县。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是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龙某某。申请执行人江某某与被执行人龙某某、深圳市某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695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龙某某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0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一审案件受理费127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400元,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另案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龙某某名下位于惠州市某某房产,经公开拍卖中以人民币840000元成交。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深圳市某某卫浴制品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深圳市某某厂房的机器设备等一批,并依法委托深圳市国颂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进行评估,该公司作出了深国颂评字[2016]第S-0163号资产评估报告书,评估值为人民币81700元。本院依法于2017年5月22日10时至2017年5月23日10时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以起拍价81700元进行拍卖,因无人竞买流拍。本院依法将流拍价下调20%至65360元并于2017年6月15日10时至2017年6月16日10时在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第二次拍卖,仍因无人竞买流拍,流拍价为65360元。2017年7月6日本院组织全体债权人及被执行人召开债权人会议,全体债权人及被执行人一致同意以35000元抵债给全体债权人,并由全体债权人以35000元变卖成交。本案从上述两笔拍卖款中分得执行款44618元。除上述财产外,本院经向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公安部车辆等财产管理部门调查,并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上述情况,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无异议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又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应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段 伟执行员 钟广明执行员 简小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丘 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