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7刑更80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恩华故意伤害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7刑更808号罪犯谢恩华,男,1965年9月2日出生于福建省建瓯市,汉族,小学文化。曾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4月10日被建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1998年4月11日刑满释放。现在建阳监狱八监区二十三分监区服刑。本院于2001年10月13日作出(2001)南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恩华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与同案被告人共同赔偿原告人经济损失20094.6元(已支付9000元)。宣判后,南平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6月21日作出(2001)闽刑终字第791号刑事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2年7月17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5)闽刑执字第217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恩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于2007年9月30日作出(2007)闽刑执字第609号刑事裁定,将罪犯谢恩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本院于2010年8月2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325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82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2015)南刑执字第59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7年7月1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恩华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护理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获表扬5次。上述事实,有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考核奖惩汇总表,罪犯新旧考核分数折算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衔接奖励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该犯系累犯,减刑幅度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谢恩华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十五天,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刑期自2007年9月30日至2020年9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谢利党审判员 孙建忠审判员 林 俏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郑姗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