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6执恢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债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琼96执恢56号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昆北路。法定代表人:许力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彭诗俊,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法定代表人:李吉元。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05)琼民再终字第1号民事判决,于2005年5月28日向被执行人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诚利公司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五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返还申请执行人海南海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3800324.20元及利息,但被执行人诚利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原持有海南南派实业有限公司96%的股权,2010年1月20日被执行人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海南南派实业有限公司96%的股权中的92%股权,以4600000元的价格转让给海南绿潮���物科技有限公司,海南绿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至今尚未支付转让价款。因此,被执行人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对海南绿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到期债权4600000元。另外,根据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检察院海美检公诉刑补诉(2016)8号《补充起诉决定书》查明,被执行人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持有股权的海南南派实业有限公司分两次向海南联合皇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2906888元购买一辆奔驰汽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执行人海南诚利集团有限公司对海南绿潮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享有的到期债权4600000元。二、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海南��利集团有限公司通过其持有股权的海南南派实业有限公司向海南联合皇冠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价款购买的奔驰汽车。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李达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林一矢书 记 员 吕 俊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人民法院执行被执行人对他人的到期债权,可以作出冻结债权的裁定,并通知该他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该他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申请执行人请求对异议部分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利害关系人对到期债权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对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到期债权,该他人予以否认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