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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002民初470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治国与姚高峰、许昌健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治国,姚高峰,许昌健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002民初4705号原告:王治国,男,汉族,1974年2月5日生,住许昌市魏都区。被告:姚高峰,男,汉族,1975年11月7日生,住许昌市。被告:许昌健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许昌市经济开发区长村长乡。法定代表人:李艳芳,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王治国与被告姚高峰、许昌健顺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王治国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王治国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培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