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13民初460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宋民亚与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民亚,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4609号原告:宋民亚,女,1983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天津市北辰区。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住所地北辰区天穆镇王庄村西。负责人:黄欣,经理。原告宋民亚与被告天津华润万家生活超市有限公司奥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立案。原告宋民亚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行为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民亚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宋民亚负担。审判员 黄福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猛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