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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2民初1082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8-05-09

案件名称

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与伍宪兵伍上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伍宪兵,伍上升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10828号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泰山大道东段11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3115190U;法定代表人:蒋业华,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沛霖,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向群,重庆达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伍宪兵,男,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被告:伍上升,男,汉族,1989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云阳县。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伍宪兵、伍上升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7日受理后,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6650元,因原告申请撤诉减半收取8325元,由原告重庆华宇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陶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叶小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