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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刑更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毕学正强奸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毕学正

案由

强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刑更150号罪犯毕学正,男,1972年10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河南省华县人,现在河南省监狱服刑。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二年十月三十一日作出(2012)西少刑初字第13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毕学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该犯刑期自二〇一二年一月二十七日起至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止。该犯于2012年11月29日交付执行。2015年8月20日由本院作出(2015)驻刑执字第1038号刑事裁定减刑十一个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并公示五日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河南省豫南监狱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和法律监督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豫南监狱经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提出,罪犯毕学正近期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2年1月24日16时许,被告人孙东、毕学正酒后窜至西华县迟营乡薛湾行政村李庄村村民被害人李某(15岁)住所,看到李某独自一人时,将其拉到住室内,强行搂抱、抚摸。后二人又将被害人李某带至西华县城一宾馆内对其进行了轮奸。罪犯毕学正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能够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在减刑间隔期内,受到表扬奖励4次,被评为监狱级罪犯改造积极分子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证人证言、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毕学正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毕学正减去刑期五个月。刑满日期: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六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肖萌菊审 判 员  丁耀东人民陪审员  宋 宁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郭文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