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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285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牛某1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牛某某,王某某,牛某1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285号之二申请人牛某某,男,1946年2月15日生,汉族。申请人王某某,女,1947年1月日生,汉族。被执行人牛某1,男,1966年12月1日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滑县人民法院(2017)豫0526执1285号裁定书,于2017年06月7日向被执行人牛某1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申绍士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牛某1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1135025016361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2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