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刑初49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田某、任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某,任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刑初496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某,男,1995年3月5日出生,住某某区某街某号某单元某室。2011年12月15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2016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4月21日刑满释放。2017年4月1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4月6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被告人任某,男,1995年10月31日出生,住某某区某某街办某村某号。2016年1月7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于2016年2月4日刑满释放。2017年3月13日因本案被抓获,同年3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7)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某、任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陈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某、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6年12月21日晚,被告人田某、任某在长安区韦曲西安轴承厂家属院盗走被害人刘小明的黄色“春雷”牌电动车一辆和赵某红色电动车的六块电池。经鉴定,被盗“天能”电池价值为300元。2、2017年1月10日2时许,田某、任某在长安区韦曲西街“华府学庭”小区盗走被害人齐某某的黑色电动车电池两块。经鉴定被盗“超威”电池价值100元。3、2017年2月3日15时许,田某在长安区韦曲“泰华顶秀风尚”小区地下车库,盗走被害人刘某的蓝色“富士达”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2000元。4、2017年2月3日18时许,田某在长安区韦曲“金堆城”小区24号楼2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吴某绿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3000元。5、2017年2月6日16时许,田某在长安区韦曲“雀巢”公寓4号楼4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骆某某红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700元。6、2017年2月12日17时许,田某、任某在长安区韦曲泰华顶秀风尚小区盗窃被害人杨某白色绿驹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2000元。7、2017年2月12日17时许,田某、任某在长安区韦曲“张家村”社区1号楼1单元门口,盗走被害人张某某色“雅迪”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500元。8、2017年2月17日15时许,田某伙同任某在长安区韦曲兴隆花园小区5号楼2单元门口,盗窃被害人郝某的白色立马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300元。9、2017年2月18日16时许,田某、任某在长安区韦曲“太华顶秀风尚”小区地下车库,盗走被害人段某的黑色“王野”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1800元。10、2017年3月4日16时许,田某在长安区韦曲“天都佳苑小”区地下车库,盗走被害人赵某的白色“镖骑”牌电动车一辆,经鉴定该车价值4000元。11、2017年3月4日18时许,田某在长安区韦曲天都佳苑小区地下车库,盗窃被害人李某的红色信远牌电动车一辆。12、2017年3月7日15时许,田某在长安区韦曲“圣和家园”二期小区11号楼,盗走王某某的白色“永源”牌电动车一辆。综上,田某、任某共同实施盗窃的电动车及电瓶价值7000元;田某个人实施盗窃的价值97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田某、任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报案材料;破案及抓获经过;被害人的陈述;证人闵某某的证言;指认、辨认现场笔录及照片;现场图;车辆购置发票、价格鉴定书;被告人田某、任某的前科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被告人田某、任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某、任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田某、任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田某、任某归案后如实供实其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对其从轻处罚。田某、任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日止),并处罚金三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被告人任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3日起至2018年1月12日止),并处罚金二千元,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郝海荣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袁 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