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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恢1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胜强与辛军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强,辛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

全文

神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恢1010号申请执行人张胜强,男,1963年12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被执行人辛军,男,1980年8月出生,汉族,内蒙古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3076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9万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50元、执行费2950元,但其至今未履行。本案在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当事人自愿以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工资账户的形式清偿剩余款项及判决书所载明的利息,并由被执行人负担案件受理费、执行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神民初字第030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扬审 判 员  张伟代理审判员  张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穆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