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民初110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27
案件名称
胶南市芮涵酒水商行与青岛每天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胶南市芮涵酒水商行,青岛每天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11民初11042号原告:胶南市芮涵酒水商行。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办事处大台村297号。经营人:刘延飞,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隐珠办事处大台村。被告:青岛每天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李沧区重庆中路209号。本院在审理原告胶南市芮涵酒水商行诉被告青岛每天惠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地址,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后本院通知原告,根据其起诉书提供的被告的住址,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并告知原告7日内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如不能提供,应在7日内预交公告费,逾期按撤诉处理。原告在规定的期间内未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亦未预交公告费。本院认为,根据原告起诉时提供的被告的住所地,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未向本院提供被告的准确住所,应当认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原告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公告费,致使本院不能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以通知被告应诉,应按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胶南市芮涵酒水商行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审判员 丁守兵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