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执复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执行决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复 议 决 定 书(2017)豫02执复42号申请复议人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开封市。申请复议人开封市赵氏乳业有限公司(下称赵氏乳业公司)因不服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下称执行法院)(2016)豫0203执587号罚款决定,向本院申请复议。赵氏乳业公司称,执行法院对其作出罚款决定,事实和理由不清、证据不足,复议人在一审时已经对财产进行说明,不存在拒不申报财产的状况,请求撤销(2016)豫0203执587号罚款决定。经审查,执行法院李文周与赵氏乳业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6年11月8日立案执行。2016年11月30日执行法院向赵氏乳业公司直接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时,并对赵氏乳业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松林进行了询问,询问内容主要是如何偿还该案债务问题,其中涉及被执行人财产情况,复议申请人当面向该案承办人说明了财产情况。本院认为,执行法院以赵氏乳业公司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对其作出罚款决定,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如下:撤销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2016)豫0203执587号罚款决定。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