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张文祥与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文祥,高波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156号原告:张文祥,男,1957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吉林省洮南市。被告:高波,男,45岁,汉族,工人,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原告张文祥与被告高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7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张文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波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张文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偿还借款10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6年2月26日,被告因急用钱在我处借款1500元,被告留有欠据一枚,承诺3月10日还款。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没有偿还,经我多次索要,被告均推脱不还,故诉至法院,请依法支持我的诉讼请求。高波未到庭进行答辩,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张文祥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欠据,证实高波欠钱的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文祥提供的证据形式、来源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予以采信。根据张文祥的告诉及提供的证据,经过庭审调查,本院确认本案如下事实:2016年2月26日,高波向张文祥借款1500元,并为张文祥出具欠据。欠据载明:壹仟伍佰元整,下月10日即3月10日交齐,欠款人为高波,时间为2016年2月26日。还款期限到期后,高波未依约还款,2017年6月7日张文祥起诉至法院,开庭审理前,高波偿还张文祥借款500元,现尚欠1000元没有偿还。本院认为,高波向张文祥借款,并为张文祥出具欠据,张文祥与高波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借款到期后,高波未依约偿还欠款,张文祥要求高波偿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高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立即偿还张文祥借款1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高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裴春红人民陪审员 武艳畅人民陪审员 汪 磊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周颖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