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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302执110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十堰市锐莱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十堰市锐莱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02执1101号申请执行人十堰市锐莱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汪远洋,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仲雄,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十堰市锐莱博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与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49之一号《民事裁定书》和(2015)鄂茅箭民二初字第01349-2号《协助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账户(限额9000000元,截止2016年11月7日实际账户余额1725532.19元)。判决生效以后,被执行人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未主动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000000元或者查封被执行人莱恩农业装备有限公司价值7000000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黄 可审 判 员  朱新祥人民陪审员  袁学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司之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