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2402执恢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藏喜旺与金昌先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藏喜旺,金昌先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2402执恢122号申请执行人藏喜旺,男,1973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图们市。被执行人金昌先,男,1990年10月20日出生,朝鲜族,沈阳铁路局吉林客运段列车员,住图们市。申请执行人藏喜旺申请执行金昌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图民初字第140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立权于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为:2.6万元本金及利息。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藏喜旺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2402执恢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雪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