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601民初1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凯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凯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某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凯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601民初1744号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地址:贵州省凯里市宁波路金地花园E栋会所。法定代表人:谢某,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某,公司经理。被告:张某某,女,成年,住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张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7月27日以暂时无法联系被告,待找到被告及被告联系方式,再向法院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处分��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黔东南州某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予以免交。审判员 : 杨 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司敏华(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