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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钱子香、杨东林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子香,杨东林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6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子香,女,1947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德城区。被执行人杨东林,男,1974年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本院在执行钱子香与杨东林欠款纠纷一案,责令被执行人杨东林履行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东林至今未履行法律文所确定的义务。于2017年2月3日,依法委托德州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杨东林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故城县永康现代城3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产。经两次拍卖均流拍,申请执行人钱子香同意以第二次拍卖保留价36万元接受该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杨东林所有的位于河北省故城县永康现代城3号楼1单元402室的房产作价36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钱子香抵偿其债务48万元及利息中的36万元。二、申请执行人钱子香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窦林超审判员  陈友刚审判员  黄红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梦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