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9民初589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李明成与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成,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9民初5891号原告:李明成,男,1967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北碚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坤,重庆索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龙溪街道新南路145号龙珠花园2幢1-11/12-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2691234606H。法定代表人:田钰川,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18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765915974R。法定代表人:卢明,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蔡家岗镇凤栖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97530959648。法定代表人:尹恒,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成诉被告重庆金谋实业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君恒建设有限公司、被告重庆市同兴工业园区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成于2017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明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成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李明成负担。审判员 王建金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阙 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