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2执41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白卫旭与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卫旭,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12号申请执行人白卫旭,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地址上蔡县城东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王珍,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白卫旭与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上蔡县华裕塑钢型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耿贺年审判员 张志远审判员 冯华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新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