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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3执23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7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与王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王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3执23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白银平川支行,负责人:曾继荣,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卜应东,职务:副行长被执行人:王桥,男,汉族,平川区水泉镇下堡村上梁社农民。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7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该案执行期限到期,被执行人暂时无法找到为由,请求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白银市平川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甘0403民初13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巩学军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文栋 来自: